医疗事故罪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我在医院工作,最近听说有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想知道这个罪名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法律里规定的呢?了解这个时间对我们医护人员来说很重要,我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避免在工作中出现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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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罪名。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次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里增设了医疗事故罪。 这里所说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医生等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因为疏忽大意、不遵守规定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就可能构成这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后,医疗事故罪就正式成为了一项法定罪名,对规范医疗行业秩序、保障患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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