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我是一名医护人员,最近听说了医疗事故罪,心里有点担心。想了解一下这个罪名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这样我也能更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从啥时候起开始约束这方面的行为,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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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时被正式纳入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医生等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因为严重不认真、不负责,导致看病的人死亡或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法,但当时并没有专门设立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这次修订中,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这一举措为处理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医务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更加谨慎、负责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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