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自己审理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案件通常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中级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中的重要层级,其审理的案件一般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重要性或者特定的法律适用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例如,涉及多个国家当事人的跨国贸易纠纷,且涉案金额巨大,这类案件就可能由中院自己审理。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一些涉及当地大型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件,可能会对当地的经济、就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中院就会自己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一个灵活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确定某些类型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像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就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来审理。 在刑事案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质非常严重,所以由中院来审理。(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因为无期徒刑和死刑是非常严厉的刑罚,需要更严格的司法程序和更高水平的审判,中院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在行政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于这些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由中院审理可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往往涉及专业的海关业务和国际贸易规则等,中院有能力对这类复杂案件进行准确的审理。(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和民事案件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类似,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