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况。 首先是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如果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比如股东随意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出资不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再者是抽逃出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一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很容易出现股东和公司财产不分的情况,所以法律要求股东自己证明财产是独立的,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