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有哪些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量刑尤其是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一直备受关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该《意见》强调,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需要同时满足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而免予刑事处罚则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是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是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是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是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是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是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是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是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是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确有悔罪表现的;二是立功表现突出的;三是其他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过,即便符合这些情形,在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时,也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严格把握。 此外,《意见》要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所在单位、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对于拟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