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数额怎样量刑才是最大的?


在我国,赌博相关的犯罪主要涉及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量刑最大的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来了解一下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聚众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都属于聚众赌博。一般来说,在聚众赌博情形下,赌资数额越大,同时抽头渔利数额也越大、参赌人数越多等情况同时满足时,量刑会更接近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 再说说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部分地方法规,赌资数额巨大是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当赌资数额极大,同时存在开设赌场时间长、吸引参赌人员众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等情节时,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开设赌场罪里较重的量刑幅度。 此外,量刑还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有积极退赃、悔罪表现等,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而如果是累犯等,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处罚。所以,赌资数额只是量刑的一个方面,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才能确定最大量刑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