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证据是否属于免证事实?
我在处理一个纠纷时涉及到一份公证证据。我不太确定这份公证证据是不是就不用再证明其真实性了,也就是它算不算是免证事实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公证证据和免证事实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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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要判断公证证据是否属于免证事实,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公证证据和免证事实。公证证据,是指经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所形成的证据。而免证事实,简单来说,就是不需要当事人再去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就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公证证据是被当作免证事实看待的。因为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时,会依据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其证明力相对较高。 然而,法律也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足够充分,足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那么该公证证据就不能再作为免证事实。例如,公证文书中所涉及的事实存在重大错误,或者公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等情况,此时对方提出的相反证据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综上所述,公证证据通常属于免证事实,但并非绝对。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就不能再将其视为免证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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