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证明的事实有哪些例子?


在法律领域,无需证明的事实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被法院直接认定的事实。这一概念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当事人在一些显而易见或已经确定的事实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首先,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属于无需证明的事实。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和法则,比如太阳从东方升起西方落下,四季的更替等。定理和定律则是经过科学验证和证明的原理,像数学中的勾股定理,物理中的牛顿三大定律等。这些内容是被广泛认知和接受的,所以在诉讼中无需再进行证明。 其次,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无需证明。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大多数人所知晓的事实。例如,某个城市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像地震、洪水等,这种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就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过,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再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也无需证明。法律规定推定为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从已知的事实推断出未知的事实。比如,在一些侵权责任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某种事实,就可以推定另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过错这一事实就无需再进行额外的证明。 另外,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也无需证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所形成的一种普遍认知。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已知货物已经交付给了买方,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买方已经收到了货物。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该推定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也无需证明。这些都是经过法定程序已经得到确认的事实,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不过,若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的,则需要重新进行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