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证人证言是否无需公证?
我有个官司涉及外国人的证人证言。有人说这个得公证,也有人说不用。我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问问在法律上,外国人的证人证言到底需不需要公证啊?我很担心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官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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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关于外国人证人证言是否需要公证,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里强调的是公文书证。而证人证言不属于公文书证范畴。 一般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在国内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无需办理公证手续。证人可以直接到法庭上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接受法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如实作证,若作伪证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义务的规定。 但是,如果外国人无法到国内出庭,而是以书面证言等方式提供证据,从境外获取的证人证言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证明手续。通常是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便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外国人证人证言无需公证,要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以及证据提供的具体方式等来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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