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危险驾驶罪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最近对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比较困惑。自己身边发生了一件涉及危险驾驶的事,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追诉危险驾驶罪的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从行为发生那一刻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从何时起算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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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危险驾驶罪通常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成立之日,也就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那一天 。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一样,所以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等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拘役,属于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所以其追诉时效是5年。也就是说,从危险驾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5年之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如果超过5年,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诉了 。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那么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是,在追诉期限以内犯罪嫌疑人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这是《刑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总之,具体案件中追诉时效的计算,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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