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在何时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过错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 在不同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有所不同。 如果是诉讼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是一个整体的程序,将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同时提出,便于法院一并审理和解决纠纷,也能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当无过错方是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时,他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这是为了充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在合适的时机提出赔偿请求的机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如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保障了那些在离婚后才意识到自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