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些问题时可以拒绝收房?


在购房过程中,当出现一些特定问题时,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比如墙体出现严重裂缝、房屋倾斜等,或者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像屋面漏水、墙面渗水等,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这是因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而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会给购房者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其次是开发商手续不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必要文件,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这些文件是房屋质量和交付合法性的重要证明,缺少它们意味着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或者交付程序不合法。 再者是房屋面积误差过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拒绝收房。 最后是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购房者也可以拒绝收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