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未婚同居会形成事实婚姻?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就住在一起了,周围人都觉得我们是夫妻。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情况下,像我们这样未婚同居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呢?我担心之后会有法律方面的麻烦,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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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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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经过法定结婚程序,但在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被周围人认可为夫妻关系的一种婚姻状态。不过,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严格规定和时间界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主要包括:双方自愿结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等。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婚男女同居,如果同时满足上述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受到保护的,在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论共同生活多久、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都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这种同居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一般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与婚姻关系中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婚同居,想要得到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就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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