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中止?

我离婚后有孩子的探望权,但最近孩子爸爸说要中止我的探望权。我不明白在法律上,到底什么情况下探望权会被中止呢?我很担心失去见孩子的机会,想了解清楚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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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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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探望权是会被中止的。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是判断探望权是否中止的核心法律条文。 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 一种情况是探望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比如,患有传染性的肺结核、新冠肺炎等疾病。孩子的免疫系统相对较弱,如果探望方在患病期间去探望孩子,很可能会把疾病传染给孩子,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从而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还有,如果探望方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并且在探望孩子时也无法克制这些行为。吸毒会使人精神恍惚、行为失控,酗酒可能导致情绪暴躁、行为不理智。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下与探望方接触,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这种情况下,也符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中止探望权。 另外,若探望方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者存在骚扰、威胁抚养方及子女的情况,也会被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例如,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进行打骂,或者威胁抚养方如果不让自己探望就会做出过激行为等。这种暴力和威胁会给孩子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此时探望权也可能会被中止。 需要强调的是,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任何一方都不能自行决定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且,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的疾病治愈、不良行为得到改正等,应当恢复其探望权。这样既能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又能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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