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所在的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兼并了,现在原企业之前的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偿债。我不太清楚企业兼并后,这些原有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原企业自己,还是兼并后的新企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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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如何承担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企业兼并的概念。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企业把另一家企业纳入自己的体系。 当企业发生兼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兼并方需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原有债务。这是因为企业兼并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都随着兼并行为而转移到了兼并方。 举个例子,如果A企业兼并了B企业,那么B企业在兼并之前所欠下的债务,就需要由A企业来负责偿还。债权人可以向A企业主张债权,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在兼并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对债务的承担做出特别约定。但这种约定通常只在兼并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兼并双方的内部约定,仍然可以要求兼并方承担全部债务。兼并方在承担债务后,可以根据内部约定向被兼并方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在兼并过程中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比如通过虚假的兼并协议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的兼并行为,或者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兼并后原有债务一般由兼并方承担,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各方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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