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清算由谁负责?


房地产破产清算通常涉及多方主体,不同主体在其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 首先是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重要工作。简单来说,管理人就像是房地产破产清算这个“大工程”的执行者,全面负责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具体事务。 其次是债务人,也就是破产的房地产企业。虽然企业处于破产状态,但它仍然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意味着债务人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如实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便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再者是债权人。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也有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等职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对整个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另外,人民法院在房地产破产清算中扮演着监督和指导的角色。人民法院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对于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和裁定。法院的参与保障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