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赔偿顺序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这是因为这些费用和债务对于破产程序的推进至关重要,只有先保障它们的支付,才能使后续的清算和分配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接着是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为企业付出了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所以在破产清算时应优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将其列为优先清偿顺序。 然后是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国家的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起着关键作用。所以企业所欠税款在破产清算时需要优先清偿。同时,除了前面提到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外,其他社保费用也在此顺序清偿。 再之后是普通破产债权。这是指除前面几类优先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比如企业所欠供应商的货款、民间借贷债务等。当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面的优先债权后还有剩余时,才会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此外,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优先顺序。比如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也较为靠前;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这些特殊规定也是基于不同权益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来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