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破产具体要经过哪些流程?


房地产商破产通常会经过以下流程: **申请的提出**:房地产商自身若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在房地产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的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同时选定管理人。若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人民法院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比如,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可能导致不被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和解与整顿(非必经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房地产商和债权人可以协商和解与整顿方案。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和企业整顿,尝试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破产清算**: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成立清算组,全面接管房地产商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需要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通过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项税费、债务等,比如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等。清偿完毕后,制定清算报告。破产案件结束后,申请人要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并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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