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破产负债是怎么清算的?


房企破产负债的清算涉及到一系列专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当房企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即房企)、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该条明确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责任人在企业破产时的申请权利。 管理人接管房企后,会全面接管其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房企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决定房企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需要对房企的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包括土地、在建工程、已建成房屋、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同时,对房企的负债进行梳理,比如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购房者的预付款等。这一过程中,管理人要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来开展工作。 接下来是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购房者作为债权人,要及时申报自己的债权,比如已支付的购房款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这体现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管理人在对破产财产变价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其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将按照上述顺序在其他优先债权清偿后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