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破产的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房企破产清算,是指当房地产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过程。 首先是破产申请与受理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当房企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时,房企自身、债权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接着是指定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就像是破产房企的“管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需要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一系列职责。 然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见、参与破产程序的重要平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职权。 再之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