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怎样进行破产清算?


房产企业破产清算,指的是当房产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情况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等进行清理和处置,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并结束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首先是破产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房产企业自身或者其债权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当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非常重要,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需要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一系列工作。管理人要对房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包括土地、在建项目、已建成未出售的房产等。在债权申报环节,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之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接下来是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是破产清算中的重要环节。依据《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在财产分配方面,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的顺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