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破产后怎么进行重整?
我名下有一家房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申请了破产。但我觉得公司还有救,不想就这么放弃。现在想了解下,在公司已经破产的情况下,要通过什么样的流程和方法来进行重整,有没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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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在房产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还有挽救希望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其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所以,房产公司的管理层或者债权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证明公司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现状、重整计划草案等。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就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此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接下来就是制定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草案内容通常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最后,如果重整计划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就需要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果债务人能够按照计划清偿债务等,房产公司就有可能摆脱困境,实现重生;如果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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