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适用死刑是哪年提出来的?
我想知道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从哪一年开始提出来的,因为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这一点特别好奇,想了解下它的起源时间,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展开


在我国,“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体现和发展历程。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死刑,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就是结束犯罪分子的生命。而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44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里已经明确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严格限制精神。 不过,随后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次修订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绝对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所以从法律规定的完整确立角度来看,1997年修订刑法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