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时一审的证人是否还要出庭?


在法律程序中,二审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引发的诉讼程序。而证人出庭作证是指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在法庭上向法官和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陈述。那么二审时一审的证人是否还要出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如果在二审中,证人所知晓的情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并且该情况在一审中未得到充分展示或者存在新的争议点需要证人进一步说明,那么证人很可能需要出庭。例如,二审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观点,与一审证人的证言存在关联或矛盾,需要证人进行解释和澄清,此时证人出庭对于法院准确认定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果证人在一审中的证言已经完整、清晰地阐述了相关事实,且二审中没有新的情况需要证人进一步说明,或者双方当事人对证人一审的证言没有异议,那么证人可能不需要再次出庭。此外,如果证人存在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如身患重病、身处国外等,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综上所述,二审时一审的证人是否需要出庭并非绝对,而是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以及是否存在新的争议点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需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安排,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