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诉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在行政诉讼领域,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被人民法院受理。为了让大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 首先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其决策过程往往涉及国家整体利益和安全,因此通常不适合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次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它们通常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不是针对个别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等方式来解决,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对此作出了规定。 再者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类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方式。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人事、纪律等方面的事务,与行政机关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最后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对某些行政争议的最终裁决权,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精神。 总之,了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行为,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救济途径,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同时,这也有利于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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