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
最近遇到了医疗方面的纠纷,感觉很无助。想知道要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到底该找什么机构来负责呢?是随便找个机构就行,还是有特定的要求和规定?特别想清楚了解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具体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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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主要由医学会负责。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意味着,如果首次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向这类机构提出申请。打个比方,在某个地级市发生了医疗事故纠纷,那么当地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就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 。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要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之后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来进行再次鉴定。 此外,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比如一些涉及范围广、影响大且情况复杂的医疗事故,就可能由中华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其中也有相应作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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