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几类是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 首先,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因为这类作品违背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包含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内容的作品。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以及文化环境的健康。相关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条,强调著作权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监督管理。 其次,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具体如下: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具有权威性和公共性,目的是为了广泛传播和普遍适用,所以不给予著作权保护。二是时事新闻,也就是单纯事实消息。像日常看到的关于事件发生情况的简单报道,只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不具备作品的创造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它们是人类共同的知识成果,具有通用性和基础性,为了让公众自由使用,不赋予著作权。这在《著作权法》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保护期限的作品。一旦保护期过,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比如公民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电影作品等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等等。保护期限的规定,平衡了作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概念: 著作权客体:就是指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作品。 保护期限:是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中某些权利进行保护的时间范围。 官方正式译文:是由官方机构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翻译版本。 时事新闻:是对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重点在于单纯陈述事实 。 通用数表等:像数学用的一些常规数表,常见的表格以及科学公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