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这种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时,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存在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是指违法的侵害行为,比如故意的人身攻击、非法的财产抢夺等。如果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像警察依法执行公务,那就不能进行所谓的“防卫”。例如,警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嫌疑人不能以“防卫”为由对抗警察。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说,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在侵害行为还没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后采取所谓的“防卫”行为,那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甲与乙发生口角,乙威胁要打甲,但还没动手,甲就先把乙打伤,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再比如,乙已经打完甲后转身离开,甲又追上去把乙打伤,同样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再次,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实施防卫行为,而不是出于报复等其他非法目的。比如,甲和乙平时就有矛盾,甲故意挑衅乙,等乙动手后,甲再以“防卫”为借口将乙打伤,这种情况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 最后,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大体相当。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面对一个徒手的轻微攻击,却使用致命武器进行反击,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为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