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风险代理诉讼费该由谁出?
我和律师签了全风险代理合同,现在案件要交诉讼费了,我以为律师会承担,因为是全风险代理。但律师说还是得我先出。我就很疑惑,全风险代理的情况下,这诉讼费到底该谁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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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全风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律师收费方式。它指的是在律师代理案件时,前期不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而是在案件胜诉或者执行到款项后,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所得款项中收取报酬。 而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全风险代理只是对律师收费方式的约定,与诉讼费的承担主体并无直接关联。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的预交义务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由相应的当事人先进行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所以,在全风险代理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诉讼费通常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预交,最终根据案件的胜负结果来确定实际的承担者。如果当事人与律师在全风险代理合同中有关于诉讼费承担的特别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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