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换顺位的《民法典》法条是哪个?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物权顺位交换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民法典》里关于交换顺位具体是哪条法条有规定,想了解下这方面内容,好明确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应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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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位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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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涉及交换顺位的法条主要是物权编部分的相关规定。物权的顺位在很多情况下影响着权利人的权益实现。这里主要以不动产抵押权顺位交换为例进行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通俗来讲,就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和抵押人(通常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之间可以商量着改变抵押权的顺位。比如原本甲的抵押权顺位在乙之前,他们可以通过协议把顺位交换,让乙的抵押权顺位到甲之前。 不过,这里有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如果这种顺位交换没有经过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就不能让其他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举个例子,假如除了甲和乙之外,还有丙也有抵押权。甲和乙交换顺位的事情没经过丙同意,而且交换后丙本来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变少了,这种情况下,丙的权益不能因为甲和乙的交换而受损。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除了抵押权顺位交换外,在其他物权关系中可能也存在顺位交换的情况,但大多遵循公平合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同类型的物权顺位交换,可能在法律适用和具体操作上会有差异,在实际处理时,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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