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出自哪部法典?
我在看书的时候看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说法,感觉很有意思,想知道这是出自哪部法典。我对法律不太懂,就是单纯好奇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的出处,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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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观念出自《汉谟拉比法典》。这部法典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大约在公元前 1776 年颁布的。虽然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律,但在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体现的是一种同态复仇的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对他人造成某种伤害时,施害者要承受与受害者相同的伤害作为惩罚。例如法典规定,如果一个人打瞎了另一个人的眼睛,那么打人者的眼睛也要被打瞎;如果打断别人的腿,自己的腿也要被打断。
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这种同态复仇原则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种朴素的公平观念,人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和对等性。不过在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早已摒弃了这种同态复仇的观念。中国法律强调罪责相适应原则,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对犯罪的处罚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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