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下是一些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情形: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以个人名义负债,并且这个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同时债权人又没办法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债务一般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若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则不属于。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和第三人相互勾结、串通,虚构出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当第三人主张这笔虚构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主张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当夫妻一方从事像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产生债务时,第三人主张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同样不会予以支持。因为这种债务的产生是基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让另一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个人来承担,并且不存在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情况,那么这些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资助与自己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由此产生的债务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