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我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况,现在想了解下,哪些情形下这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便明确自身的财产权益和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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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借款进行高风险投资,如购买大量股票、期货等,且这些投资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并且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确知晓该协议,那么一方的个人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为了转移财产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与他人虚构债务,这种情况下的债务显然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还有,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活动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产生的债务也不应由另一方来共同承担。 最后,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在外借款用于个人奢侈消费,如购买高档奢侈品、支付高额美容费用等,且无法证明该消费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有关,那么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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