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时间由哪个部门来决定?
我有个案子要开庭,一直不知道具体时间,也不清楚这开庭时间到底是哪个部门定的。我很想早点知道确切时间好做准备,所以想问问大家,法院开庭时间到底是由哪个部门来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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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时间通常是由法院的业务庭室来决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分配到承办法官所在的业务庭室后,承办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排期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开庭时间。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业务庭室是法院内部具体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的部门,比如民事审判庭负责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负责刑事案件等。承办法官是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他们要对案件的整个审理流程负责,包括确定开庭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这表明法院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开庭信息。 而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同样体现了法院对于确定和通知开庭时间的职责。总之,法院业务庭室在确定开庭时间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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