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哪些?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下面我们来分别解释一下这几类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在公司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位,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他们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和重要经营信息,比如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客户资源等。这些信息对于公司的竞争优势至关重要,如果泄露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他们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高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掌握着公司的关键技术和研发成果,例如软件工程师、研发专家等。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可能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一旦他们到竞争对手那里工作,可能会将这些技术泄露出去,从而使原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高级技术人员也是竞业限制的对象。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外,还有一些人员虽然职位不高,但由于工作原因也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如销售人员可能掌握客户名单,行政人员可能接触到公司的重要文件等。这些人员同样需要承担保密义务,也可能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