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听证须公开举行?
听证公开举行是指在听证过程中,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等,让整个听证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其中第(七)项明确指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处罚听证,只要不涉及上述三种保密情形,都要公开举行。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举行的听证通常是公开的,公众可以参与旁听,了解整个处罚的依据和过程。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表明在行政许可领域,只要没有不宜公开的特殊情况,听证也是要公开的。例如,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听证,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允许公众参与,以保证行政许可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而在价格听证方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也有相关规定。该办法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比如在调整水价、电价等公用事业价格时举行的听证会,都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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