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
首先来说听证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是较大数额罚款;二是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是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简单理解就是当行政机关要做出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听证,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接着讲讲听证的程序。
第一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第二步是行政机关组织准备。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而且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要是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三步是举行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四步是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最后行政机关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决定。
总之,听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行政决定更加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当事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在合适的时候合理运用听证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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