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财产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很多人容易将它们混淆,但实际上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看犯罪主体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单位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简单来说,就是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政府官员、国企管理人员等,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犯罪客体和对象也存在差异。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的财物,这里的财物可以是货币、实物等各种形式。比如,某民营企业的员工将公司的货款据为己有,就侵犯了该民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刑法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 再者,在量刑方面二者也有很大不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总体来说,贪污罪的量刑相对更重,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对象以及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