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在我国,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一些合理的支出项目,而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为了日常经营而产生的借款利息,不是为了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例如,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日常的生产运营,所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为银行属于金融企业,这种借款利息支出是被法律认可为合理的经营成本。 其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支出不能随意扣除,而是要以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如果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了这个标准,超过部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借款,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那么超出银行利率计算的那部分利息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高利息借款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此外,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也就是说,为了构建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要先计入资产成本,然后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逐步在税前扣除,而不是直接在当期全部扣除。例如,企业为建造厂房向银行贷款,在厂房建造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要先计入厂房的成本,等厂房建成投入使用后,再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