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是否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利息费用支出,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不太清楚这些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需要做纳税调增。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利息费用要调增,什么情况不用调增,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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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纳税调增是指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对于利息费用是否作为纳税调增项目,需要分情况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金额,那么超出的这部分利息费用就需要做纳税调增。例如,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5%,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00万,实际支付的年利率是7%,那超出5%的2%对应的利息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针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规定。如果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符合规定的债资比,超出部分对应的利息费用也要做纳税调增。 不过,如果企业的利息费用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支出,比如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且利率等符合规定,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正常扣除。总之,利息费用是否做纳税调增项目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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