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时营业外支出滞纳金还需要调增吗?


在所得税汇算时,营业外支出中的滞纳金是否需要调增,需要根据滞纳金的性质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纳税调整增加额”这个概念。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金额。简单来说,就是会计上认可的支出,在税法上可能不被完全认可,所以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把这部分差异加上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营业外支出中的滞纳金属于税收滞纳金,那么在所得税汇算时是需要进行调增的。税收滞纳金是因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部分滞纳金体现的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纳税的一种惩罚性质,所以税法规定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有因逾期缴纳增值税而产生的税收滞纳金 5000 元,这 5000 元在会计上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但在税法上,需要将这 5000 元从扣除项目中剔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假设甲公司原本的应纳税所得额是 100000 元,那么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就变为 100000 + 5000 = 105000 元。 然而,如果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而是其他类型的滞纳金,比如企业因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的合同滞纳金,这种滞纳金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违约产生的支出,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并且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种非税收滞纳金在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进行调增。 比如,乙公司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向客户支付了 3000 元的合同滞纳金,这 3000 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后,在所得税汇算时可以正常扣除,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在所得税汇算时,对于营业外支出中的滞纳金,要区分其性质,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非税收滞纳金一般不需要调增。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应准确判断滞纳金的性质,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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