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发生工伤后该如何获得赔偿?


在山东发生工伤后,要获得赔偿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是工伤认定。工伤,简单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 接着是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伤残等级。 然后是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费用:依据《山东省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包含住院费、手术费等。依据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80%到90%之间不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 。 -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如果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该费用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 - 停工留薪期间的薪酬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 伙食补贴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天35元。 - 交通、住宿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报销。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和月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的,可获得伤残津贴。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享受,具体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 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大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缴纳,则全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按规定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概念: 统筹地区:是指某一区域内统一筹划工伤保险基金的地区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