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赌场罪和帮信罪哪个更严重?
我最近了解到开赌场罪和帮信罪这两个罪名,有点搞不清楚状况。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这两个罪名到底哪个更严重啊?是处罚力度不同,还是在其他方面有区别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它们严重程度对比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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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罪和帮信罪相比,一般情况下开赌场罪更为严重。 首先来说说帮信罪,它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讲,就是明知道别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开赌场罪呢,指的是开设和经营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并从中营利的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等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处罚力度就能明显看出,开赌场罪的量刑上限更高,处罚更为严厉。这是因为开赌场为赌博活动提供了直接的场所和条件,使得赌博行为得以持续进行,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风气,危害范围广、影响大。而帮信罪主要是对信息网络犯罪起到辅助作用。 不过,具体案件中哪个罪名实际判罚更重,还得看案件具体情况,比如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如果帮信行为涉及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而开赌场罪情节相对较轻,那么最终判罚也可能出现不同情况。但总体而言,开赌场罪通常更为严重。 相关概念: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个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开赌场罪: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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