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严重?
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相比,监视居住更为严重。
首先,从适用条件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情形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等。而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相比之下,监视居住的条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更特殊或者司法机关基于案件特殊考量才适用。
其次,从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来讲。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监视居住者受到的限制更严格,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仅有和取保候审类似的不能干扰诉讼等规定,还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再者,从期限和折抵刑期方面。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另外,从是否可申请角度,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律师可以申请,而监视居住不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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