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更优先?


在探讨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哪个权利更优先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两个权利的基本概念。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租客按照和房东签的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子等物品的权利。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钱,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如果甲还不上钱,乙就有权处理房子来拿回自己的钱。 对于租赁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我国法律是根据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抵押情形下的体现。举个例子,如果房东先把房子租给了租客,并且租客已经搬进去住了,之后房东才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那么即使银行后来要行使抵押权处理房子,租客的租赁权依然受到保护,新的房屋所有人也不能赶走租客,要等到租赁期限结束才行。 相反,如果抵押权设立在先,租赁权设立在后,那么租赁权就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将会受到影响。比如,房东先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之后又把房子租给别人,若房东还不上钱,银行要处理房子,租客就不能以自己有租赁权为由阻止银行,租客可能需要提前结束租赁关系,当然,租客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租赁权与抵押权哪个更优先,关键在于它们设立的先后顺序。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出租房屋、抵押财产还是承租房屋,当事人都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