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说法错误的是哪种情况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劫持航空器罪这部分内容。里面好多说法,我有点分不清哪个是错的。想弄清楚判断这类错误说法的依据,以及错误说法通常会出现在哪些方面,比如是构成要件上,还是处罚规定上,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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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控制正在飞行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威胁到了航空安全和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判断关于劫持航空器罪说法错误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入手。首先是犯罪对象,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这里的“正在使用中”,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包括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航空器是迫降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如果一种说法将非此阶段的航空器作为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那就是错误的。 其次是行为方式,必须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暴力是指对机组人员或乘客等实施袭击或身体强制;胁迫是指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他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胁迫相当的,使航空器内的人员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法。如果说法中描述的行为不属于这些方式,那就不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 再者是主观方面,劫持航空器罪是故意犯罪,而且通常具有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如果说法里把过失行为或者没有非法控制目的的行为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也是错误的。 最后,关于处罚,如果说法与《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量刑幅度不一致,比如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在没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或者对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没有适用死刑,那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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