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有时限的法人有哪些?
我在和一些企业打交道,听说有的法人是有时限要求的。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法人有这种时限要求,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况,这样在合作时心里也能有个底,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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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些法人是可以要求有时限的。 首先是营利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很多营利法人在设立时,股东或出资人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经营期限,这就相当于给法人设定了时限。当经营期限届满,经过一定的程序,法人可能会进行清算、注销等。比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里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30年到期后,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决定是否继续经营。 其次是非营利法人中的部分类型。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例,它在登记时往往会有一个业务活动期限。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登记管理办法,当业务活动期限到期,如果不办理延期等手续,可能会面临注销登记等情况。这也是一种对法人设定时限的体现。 特别法人中的一些组织也可能存在时限情况。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例如,一些临时性设立的机关法人,它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当任务完成后,该机关法人可能就会被撤销,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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