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哪些情形属于隐匿房产?
我正在办理离婚,担心对方隐匿房产损害我的权益。我不太清楚在离婚过程中,哪些具体情况算是对方隐匿房产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情形,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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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隐匿房产是一种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隐匿房产情形。 首先是私自购买房产并隐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并且不告知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所以这种私自购买房产隐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分割权。 其次是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方可能会把夫妻共同购买或者有自己出资的房产登记在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名下,表面上看自己名下没有房产,但实际上仍对该房产有控制权。这种行为同样属于隐匿房产的范畴,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一旦被发现,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对应的权益。 还有一种情形是对房产信息进行隐瞒。比如一方知道有某处房产存在,但在离婚财产申报时故意不提及,不向对方和法院披露该房产的存在、位置、面积等信息。这也是隐匿房产的表现,在法律上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另外,通过虚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一方可能与他人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将夫妻共同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但实际上房产的实际控制权仍在自己手中。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还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 总之,在离婚时,任何企图隐瞒、转移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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