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中哪些情形属于不定期租赁?

我租了个房子,签合同的时候没太注意租赁期限这一块,现在担心是不是属于不定期租赁。想具体了解下在租赁合同里,到底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这样心里也踏实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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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中,以下几种情形属于不定期租赁: 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的情况。也就是说,合同里没有清楚写明租赁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这种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其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例如,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一个超过六个月的租赁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这种情况也属于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最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比如,租的房子一年到期了,租户继续住着,房东也没说什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定期租赁。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中的规定。 总之,不定期租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和相关规定,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这些情况,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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