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不定期房屋租赁是怎么规定的?
我租了个房子,但是和房东没签书面合同,也没明确说租多久。现在我有点担心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是不是属于不定期租赁?还有不定期租赁的话,我和房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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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定期房屋租赁主要有以下规定: 首先,关于租赁期限的认定。如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导致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是因为书面合同在较长租赁期间内,能更明确地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甲租乙的房子,约定租一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其次,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也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租赁关系较为模糊,法律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将其认定为不定期租赁。比如,双方只是口头说租房,但没具体说租多久,之后也无法确定租赁期限,就属于不定期租赁。《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再者,租期届满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但未续签的情形。当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例如,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继续住着,房东也没说什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定期租赁。 最后,关于不定期租赁的解除。在不定期租赁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这是为了给对方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和安排,避免因突然解除租赁关系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不定期房屋租赁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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